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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根据《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管理,现就有关调整通知如下:

(一)将消旋山莨菪碱口服常释剂型等22种药品纳入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1)。

(二)将门冬氨酸鸟氨酸颗粒剂等96种国家谈判成功药品纳入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2)。

(三)将多拉司琼注射剂等14种药品由本市常规目录调整至本市谈判目录(详见附件3)。

(四)将阿扎胞苷注射剂、阿法替尼口服常释剂型、舒尼替尼口服常释剂型等3种药品由本市谈判目录调整至本市常规目录。

(五)将葡醛内酯注射剂等29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删除的药品从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中删除(详见附件4)。

(六)将本市中药饮片单方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中“酒制蜂胶”调整为“蜂胶”。

(七)对奥曲肽微球注射剂等14种国家续约谈判成功药品和阿卡波糖咀嚼片等4种2019年国家谈判成功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范围等进行变更(详见附件5)。

(八)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30R)注射剂等15种药品名称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变更(详见附件6)。

(九)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普芦卡必利口服常释剂型等56种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报销类别进行调整规范(详见附件7)。

(十)将本市门诊特殊疾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调整为“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尼达尼布口服常释剂型”纳入“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将“西尼莫德口服常释剂型”和“芬戈莫德口服常释剂型”纳入“多发性硬化”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将安立生坦口服常释剂型纳入“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

(十一)将“度普利尤单抗注射剂”等8种药品(详见附件8)纳入本市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使用上述8种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纳入住院费用累计,封顶线按住院标准执行(试行)。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