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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华长庚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一、我院可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病案首页、入院通知单、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出院/死亡记录、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资料。

  二、病历复印的收费标准:经测算报批,我院病历复印收取工本费A4纸每页1.0元,院内监督电话:56118535,北京市物价监督电话:12358。

  三、病历可复印时限:患者出院/出观后7个工作日。可复印病历资料的对象: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四、病历复印受理申请须携带的证件: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复印或复制病历作业程序

  1.现场申请复印:住院病患出院7个工作日后可复印病历,限医院保管病历。申请人可至门诊柜台填写「病历复印、复制申请单」,工作人员审核其证件收取费用后,复印/打印其病历资料,盖章后交付申请人签收。

  2.微信复印或邮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出院时在病房医事处扫码关注“病案通”微信公众号,使用微信客户端线上办理病历复印邮寄或预约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