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4.《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
5.《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办理条件】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6.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7.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办理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处方底方;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8.报盘文件;
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
3.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4.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办理程序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受理部门】
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详见附件医疗保险事务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每月1-20日(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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