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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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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处患方告知书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您好!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医疗服务。在就医过程中非常欢迎您对我院的医疗服务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您对医疗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及程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会积极主动力争能快速公正处理争议。现将相关内容向您告知:

一、负责处理医疗争议的部门?

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是我院医疗争议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医院的所有医疗争议。您可以来访、来信、来电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投诉。我们有专职工作人员接待受理。

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具体位置:医院1号楼B1层。

院长信箱:我院每层均设有院长信箱,并备有《意见反映表》供反映人填写使用。

服务热线:010-56118535/56118869/56118765

电子信箱:suggestions@btch.edu.cn

二、医疗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目前医疗争议在北京可经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

  1.通过院内和解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保监局《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京司法[2010]735号)文件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2.通过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需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并分别填写《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

  3.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患方需如何准备投诉相关资料?

  • 患方在准备投诉材料时需明确以下几点:
  • 患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住院日期、诊疗科室、诊疗经过及联系方式等;
  • 患方对医方在医疗实施过程或结果的质疑;
  • 患方就质疑提出诉求,包括经济补偿方案等。
  • 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在接到患方书面投诉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患方可根据院方回复,可选择以上任一解决途径。

四、如何启动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代表如患者、授权委托人或法定继承人可到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由专职人员为患方进行详细说明并准备相关手续。双方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使医患纠纷能以最便捷快速的方式进入第三方调解程序。

五、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一个什么机构?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京司发【2010735号)文件决定成立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受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调委受理调解后,医患双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医调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基本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结合专家合议意见进行调解。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自当事人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案。

六、医调委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经医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七、关于病历查阅、复制、封存和尸检都有哪些规定?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全部资料。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其代理人可申请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为复印件。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印件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当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时,可申请进行尸体解剖检验,以利于明确诊断及责任认定。若家属同意尸检需签署《尸体解剖检查告知书》,尸检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机构是北京市尸检中心。

八、患方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避免采取哪些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场所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特殊公共场所。干扰和影响公共医疗秩序,是对其他患者医疗权利的侵权。当患方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相关程序合法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及《北京市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 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
  • 殴打、伤害医务人员;
  •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禁限物品进入医院;
  • 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
  • 在医院内大声喧哗、吵闹,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
  • 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九、如患方发生上述行为,医院采取怎样的处理态度?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协商过程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自愿进行协商,应遵循公平合法原则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患者将失去院方友好协商处理的基础患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外,医院将拒绝通过医患双方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该医疗纠纷。

 

医调委的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甲37号(地铁5号线磁器口站向东700米,沿幸福大街向南300米即到)

邮编:100061

联系电话:010-87541766

传真电话:010-87541700

网址:http://www.bjsytw.cn/list/?8_1.html(可下载申请表格)